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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該取消?央媒表態!新規下,三點權益業主需了解

2022-03-12媒體資訊

對于現在而言,很多家庭都已經擁有了屬于自己的房子。根據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居民擁房率已經達到了96%,其中擁有兩套房的家庭占比31.0%,擁有三套房及以上的家庭占比10.5%??梢哉f現在大多數城鎮家庭都已經擁有了屬于自己的房子,并且擁有多套房的家庭也不在少數。

對于現在而言,很多家庭都已經擁有了屬于自己的房子。根據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居民擁房率已經達到了96%,其中擁有兩套房的家庭占比31.0%,擁有三套房及以上的家庭占比10.5%??梢哉f現在大多數城鎮家庭都已經擁有了屬于自己的房子,并且擁有多套房的家庭也不在少數。

 

并且,經過這么多時間的發展,我國的城鎮化率也是提高了不少。要知道,根據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化率已經達到了63.89%,這就意味著城鎮常住人口數量在不斷增加。城鎮化率63.89%,也就意味著城鎮常住人口占總人口的63.89%。從這我們就可以看出,現在在城市生活的人口數量還是非常龐大的。

 

而對于這些在城市當中生活或者在城市內已經買房的群體來說,都避免不了一個“角色”,那就是小區內的物業。對于現在的城市小區來說,基本上都有物業的存在,然而對于一些業主而言,對這些物業并不歡迎,反而持有厭煩的態度。這還是因為在這些年里,物業的黑料在網上不斷流傳,導致物業這個行業的名聲越來越“臭”,使得人們對物業也抱有看法。

 

這還是因為那些服務水平較差的物業,在小區內的所作所為才導致人們對物業有了不好的看法。畢竟這些不良物業在小區內可謂是橫行霸道,平時根本就不關心業主們的事情,即使業主遇到問題了,物業也不想辦法解決,反而不斷推托。只有在收取物業費的時候,才比較積極。

 

甚至與業主發生矛盾時,物業又非常豪橫,完全不將業主看在眼里。平時在收取物業費的時候,也想盡各種辦法多收取物業費,如果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話,這些不良物業就將業主的房子斷水斷電,以這種方式來強迫業主繳納物業費。要知道,物業本身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服務小區,服務業主。

 

而這些不良物業完全將小區當作“提款機”,將自己當作小區的“主事人”,行事非常囂張跋扈。也正是因為這樣的緣故,才導致人們對物業的看法不是很好。甚至有些小區的業主都要求取消物業,隨著在網上取消物業的呼吁聲越來越高,有些人覺得物業就不應該存在,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性。

 

那對于物業來說,真的會面臨取消的局面嗎?針對于這個問題,新華社曾轉載了一篇名為《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的文章,其中有句話表明了態度:“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方式之前,物業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

 

從這我們就可以看出,央媒的態度還是非常堅定的,認為物業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實際上,人們對物業不好的看法,都是因為那些不良物業的所作所為,正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這些物業的黑料在網上廣為人知,但那些服務水平較好的物業,除了小區內的業主,基本上沒有多少人知道。因此,網上針對物業的輿論才出現了一邊倒的局面。

 

實際上,大多數物業都是秉著服務小區、服務業主的態度認真工作的,不能單憑一些不良物業的所作所為,就全面取消物業的存在。并且在2021年年初時,我國的《民法典》就正式開始實施了,其中也有關于物業方面的規定。在這條新規下,以后業主的生活就會好很多,其中有三點新權益業主還是需要了解一下。

 

第一點:業主有權更換物業

大家都知道,對于那些服務水平較差的物業在小區內的所作所為,無疑是引起了公憤。但很多業主都不知道該如何解決這樣的難題,導致物業在小區內作威作福。使得業主敢怒不敢言,就擔心物業針對自己,導致自己在小區內的生活變得更差。這也助長了這些物業的囂張氣焰,使得這些服務水平較差的物業,在小區內肆無忌憚。

 

而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這也就意味著業主是有權可以更換物業的,這樣業主就相當于有了底氣。如果物業在小區內橫行霸道的話,業主就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投票決定物業的去留。如果物業惹得民憤,那么小區內的業主就會選擇更換物業。

 

第二點:物業費的使用情況公開透明

對于一些不良物業來說,在收取物業費的時候,總是找各種理由多收取一些物業費。這就讓小區內的住戶不愿意繳納物業費,畢竟這種白掏錢的行為,誰也不愿意。但如果不繳納物業費的話,這些物業又煩不勝煩,這些業主都只能選擇繳納物業費。但業主們也想要知道物業費的使用情況,看自己繳納的物業費究竟干了什么。

 

而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維修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從這點當中,我們就可以看出,物業費的使用情況和收費標準都是需要公開透明的,這樣的話,就不會出現物業費流入個人“腰包”的局面。

 

第三點:公共區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不知道小區內的業主有沒有發現一個現象,那就是小區內經常會出現各種廣告,尤其是電梯內的廣告,更是非常常見。實際上,這是物業和廣告公司合作的產物,但對于這部分廣告費來說,有些小區的業主根本就不知情,完全流入了物業的腰包當中。要知道,小區內的公共區域是屬于業主所有的,畢竟人們購買的房子,也包含公共區域,就是人們購買的公攤面積。但在這些公告區域產生的收益,卻被物業所收走了,一些小區內的業主根本就不知情。

 

而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屬于業主所有。”這也就是說,小區內的廣告費應當是屬于全體業主的,而不是被物業所拿走。對于那些不知道小區內有這項收益的業主而言,就需要額外注意了。

 

對于這三點權益,你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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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著:樓市解答

信息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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